校内“禁电禁摩”工作依据法律条文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
驾驶轻便摩托车应取得代号为“F”的机动车驾驶证,取得“D”证(准驾普通三轮摩托车)或“E”证(准驾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也可以驾驶轻便摩托车。
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
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且: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2019年4月15日)
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以车载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对电动自行车的主要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使用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使用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时,电动机不提供动力输出;(原国标为20km/h)
(3)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55kg;(原国标为40kg)
(4)蓄电池标称电压≤48V;
(5)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400W。(原国标为240W)
(6)整车高度≤1.1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除外)≤0.45m;前、后轮中心距≤1.25m。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可以看出,对通常的电动车来说,如果其技术指标超过或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标准或要求,就属于轻便摩托车的范围,就是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上路就需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学校对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相应机动车在校园内通行发放通行证,就是违法,而禁止无驾照人员在校内驾驶电动车、摩托车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请校内全体师生理解与支持!